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校校务公开,增加校务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学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学校工会组织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信息资料,并做好校务公开的配合工作。
二、校务公开遵循原则:
1、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2、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校务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校内公开的内容:
1、学校办学方向、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重大改革方案等规划计划类;
2、学校机构设置、干部的选拔任用、招聘教师、职称评聘、党员发展等组织人事类;
3、学校重大工程建设投资、基建工程招标等工程建设类;
4、年度财务预决算、大型仪器设备或物资采购以及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开支等财务支出类(临时性开支应经学校议事理财小组讨论审议后列支);
5、学校领导和教师外出(含出国出境)考察、进修培训类;
6、优秀教师(班主任)、教学能手、特级教师以及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评选表彰类;
7、工资晋升、绩效工资发放、离退休及困难教职工慰问金发放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福利待遇类;
8、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民主评议校级和中层干部情况;以及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二)学校应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学校的收费依据、标准及使用情况;
2、学校招生、毕业生升学与择校生招收情况;
3、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4、学生各类奖(助)学金发放情况;以及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三)凡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都要同时在校内公开。
四、校务公开的形式
按照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校务,学校可根据公开对象和内容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二)设立固定的对内和对外校务公开栏。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
(四)建立网上校务公开专栏。
(五)定期召开校务办公会议、学生代表会、家长会等。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五、校务公开的程序
1、应当公开的校务内容,学校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2、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内容,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3、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并经校长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六、校务公开的监督
1、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2、成立由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社会代表等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校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
推行校务公开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种新途径、新方法,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学校党总支、行政、工会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抓出成效。通过推行校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加全校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凝聚人心,把我校建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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